关于工作中的“调岗”、“降薪”事宜,结合实务,今做一个归纳。
有人向我咨询过:公司通知让我自己辞职走,如果不辞职就降职降薪,我应该怎么办?调岗后的工作,我不喜欢,我不愿意去干怎么办?
整个过程需要做到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时刻保持“痕迹留存”的证据观念。整个过程是一个长时间的“对峙”是要把心态稳住,理性面对,不要意气用事。对于公司相关职务人员的对话、通知等口头或书面的事情,要做证据的保存。
前期要做的有:
第一、保持劳动关系,建议不要自己面对公司同事的小动作,而主动请辞。因为如自己主动辞职之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可能会因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或者举证的困难为申请劳动仲裁带来一些麻烦。
第二、学会分析公司单方面的调岗是否合法,然后要知道如何取证,最终确定,应该如何行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公司一般合法的裁员有:(1)劳动合同等书面约定的调岗内容等,但这个不是必须的条件,还要结合其他方面来综合判断;(2)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导致一些部门及岗位的撤销、变更、合并等,这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3)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缩减规模导致的岗位调整,这也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4)公司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工作,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司的权利;(5)员工因为生病,工伤,怀孕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从事原来的岗位,这个也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6)公司的调岗不得具有惩罚性,侮辱性等等,这是法律上公序良俗的要求。
第三、部分公司的调岗还会涉及到降薪,那么公司的降薪是否有效?公司有明确的岗位薪资等级对应制度,也就是说,什么样的岗位等级对应什么样的工资,如果公司的调岗合法,那么对应的调整薪资就合法。职务任免带来职务补贴的降低。一定要搞清楚调岗和职务任免的区别。除了以上情况外,基本上降薪都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
第四、应对措施。在矛盾还未爆发之前,把双方之间潜伏的各种矛盾一并解决。劳动者常规的操作是:劳动者可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公司的常规操作是:(1)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公司可以与其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由双方各执一份;(2)如果协商不一致的,则公司不能擅自变更,只能继续与员工协商,或者采取申请调解等办法。
第五、证据的收集。劳动者具体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对调岗不同意的书面回复证明;资金流水证明;离职证明书;其他。因企业作出开除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后期需要做的有:
第一、对于公司送达的调岗的通知不予理会,并且待在原岗位,没有任何的行动。最终可能会被公司认定为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以无论公司的条款是否合法。消极不理会的应对是极力不推荐的。一定要注意经实际超过一定期限的默认生效的规定,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提出意义的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提出异议,最好在事情发生后的30天内提出,提出的方式有很多,但为了便于取证。建议通过邮寄的方式,并且要注意这几点,邮寄的电子面单上面一定要写明邮寄的主题(电子面单,可在收件地址后加上括号再填写主题)。等邮件送达后,将邮件签收或者拒收的记录保存好,因为这个只是一个送达的义务,并不一定需要公司签收,所以在信封上面写上邮寄的主题非常重要,另外,在快递员收件封装后。一定要记得对文件拍照或者拍视频留存。
第二、如果公司对于自己邮寄的通知书不理会,则可以第二次要求公司限期改正,但这里要注意一个时间节点的把握。如果是调岗,那时间节点就是在公司给你发送了限期到岗报道的通知书后。如果是降薪,那么时间节点就是在第一次按照降薪后的工资来发放之后,记得这些时间一定要控制在30天之内,同样是通过邮寄的方式。现期要求公司在三日内改正,否则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等等。如果公司超过三天还不予理会,则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一定要注意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就是必须要在邮件送达之后,不能早于送达的日期。
第三、公司直接把自己的工作移交给他人,劳动者认为是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然后甚至相信公司直接不去上班,要记住公司不给自己安排工作和自己是否去上班是两个概念,因为打卡出勤是员工的义务。
第四、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并主张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可以主张公司为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等,这个根据实际情况来。
综上所述,遇到公司调岗和降薪,千万不要消极应对,一定要主动的及时的提出自己的意义,并且及时的收集证据,一步一步的应对,每个环节都要有有效的证据,不要相信口头的说法(可以录音,该录音就录音,那是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